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企业投资项目未经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擅自开工建设的,以及未按项目核准文件的要求进行建设的,由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建设,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投资建设《目录》内的项目,参照本办法进行核准。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附件:
山西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目录(2004年本)
简要说明:
(一)根据《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制定本目录。
本目录适用本省行政区域内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
(二)本目录所列项目,是指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重大和限制类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三)本目录明确规定由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其核准权限不得下放。
根据促进经济发展的需要和不同行业的实际情况,可对省属大型企业的投资决策权限特别授权。
设区的市与县级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权限,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四)需上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见国务院颁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
(五)外商投资、境外投资的核准办法另行制定。
(六)本目录为2004年本。根据情况变化,将适时调整。
一、农林水利
农业:涉及开荒的项目由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水库:跨市河流上的水库项目和总库容5万立方米以上项目由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设区的市、县(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其他水事工程:涉及跨市水资源配置调整的项目由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设区的市、县(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二、能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