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抗震规定》进一步确定了已建工程抗震鉴定和加固的范围,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要根据国发〔2004〕25号、皖政〔2004〕93号精神,按照《抗震规定》要求,尽快部署做好抗震鉴定和抗震加固工作。国务院国发〔2004〕25号和省政府皖政〔2004〕93号明确要求“2010年前,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完成县级以上城市的建筑物抗震性能普查工作,搞好抗震加固或改造”,当前各地建设主管部门应主动向当地政府报告,争取政府支持,加大投入,有计划地开展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房屋和甲、乙类建筑抗震能力普查工作,摸清现有建(构)筑物抗震能力底数,特别是根据新的《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GB18306-2001),对原非抗震设防区转变为抗震设防区,或抗震设防烈度提高的市县,有相当一批在役建(构)筑物无法满足新的抗震设防要求,各地必须引起高度重视,要从以人为本、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的高度认真做好抗震性能普查、抗震鉴定与加固工作,杜绝抗震安全隐患。需加固的工程,要严格按照建设部148号令规定,明确责任,确定时限,加快抗震加固进度。
六、要加强对现有工程的使用管理,严禁房屋装修时擅自拆改破坏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削弱工程的抗震能力。对因各种人为因素使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能力受损的,或者因改变原设计使用性质,导致荷载增加或需提高抗震设防类别的,产权人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抗震验算、修复或加固。需要进行工程检测的,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检测。
七、坚持城乡统筹并重,紧紧围绕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总体要求,加强农村建设抗震防灾工作。各级建设主管部门一是要指导各地结合村镇布局规划、村庄建设规划以及新村庄建设,增加抗震防灾的内容,落实农村抗震防灾措施。二是要加强对农民自建住宅抗震设防的技术指导和服务。通过编制和发送房屋建筑抗震技术措施示范图集、培育村镇建设抗震示范区、建设抗震样板房、技术培训、科普教育等多种方式,引导农民正确建房,提高农村房屋建筑的抗震能力。三是要对村镇基础设施、公共建筑、中小学校舍、乡镇企业的工程、3层以上建筑工程按照抗震设计规范和法律法规依法进行抗震设防监督管理。
八、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各方责任主体单位在工程建设各个环节必须严格遵守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规定,保证房屋建筑工程的抗震设防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