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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建设厅关于贯彻实施《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做好抗震设防工作的通知

安徽省建设厅关于贯彻实施《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做好抗震设防工作的通知
(建抗〔2006〕85号)


各市建委、规划局、房地产局,合肥市建管局:
  为了加强对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的监督管理,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建设部于二○○六年一月二十七日发布了《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48号令,以下简称《抗震规定》),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为进一步做好我省抗震设防工作,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抗震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的监督管理工作,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抗震设防是一项预防性、前瞻性常备不懈的工作,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切实把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工作抓紧抓好抓实。
  二、《抗震规定》从规划选址、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抗震鉴定、抗震加固、装修改造、震后应急评估等各个环节都作出了明确规定,提出了具体要求,涉及到工程建设、城乡建设管理的全过程。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规划、房地产)主管部门要深刻领会精神实质,与工程建设、城乡建设管理紧密结合,把抗震措施落实到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的各个环节中去,加强监管力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降低抗震设防标准。
  三、抗震设计专项审查工作是从源头上保证新建工程抗震设防质量的重要措施。各地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各类房屋建筑的抗震设计审查,与施工图审查统一报送,统一受理,提高办事效率,审查机构要将抗震设计作为施工图审查的重要内容。凡不符合抗震设防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抗震设计,审查机构不得通过施工图审查,把好抗震设计质量关。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按照建设部第111号令、第148号令规定,在初步设计阶段报省建设厅进行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未经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的,不得进行施工图审查。
  四、根据建设部令第117号《城市抗震防灾规划管理规定》“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必须包括城市抗震防灾规划。 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抗震防灾规划,并监督实施”的规定,各市规划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结合城市总体规划的修编,同步做好本市县抗震防灾规划的编制工作,加快抗震防灾规划编制工作进度;各市抗震办要按照《安徽省城市抗震防灾规划编制技术标准》要求,主动协助、配合规划部门做好抗震防灾规划的编制和修编工作,为工程选址提供依据,保证工程选址阶段的抗震设防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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