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是严把高危行业市场准入关。继续严格实行高危行业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制度,严把高危行业市场准入关,强化行业安全源头管理,从源头上制止不具备生产条件的企业进入市场。矿山、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等行业开办生产经营企业必须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依照《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规定向有关部门申办安全生产许可证,持证生产经营。凡达不到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主管部门一律不得给予审批;未申办安全许可证的生产经营企业,不得给予办理开工建设行政许可手续,否则出了事故要追究审批部门的责任。
三是严格实行各类建设项目“三同时”。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加大对消防、道路等安全基础设施建设的资金投入,积极推动各类市场主体加大安全生产方面的投入。在交通道路建设、城镇开发和各类项目建设过程中,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确保各类安全基础设施建设同时规划、同时施工和同时验收,消除安全隐患,提高事故的防范能力和灾害事故处置的能力。
(三)强化安全生产长效监管机制建设,加快实现从集中开展专项整治逐步向规范化、经常化、制度化管理转变。
强化安全生产制度建设,包括安全投入机制、运行协调机制、隐患整改机制、应急救援机制和责任追究机制等,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长效监管机制,是从根本上解决安全生产工作动力不足、压力不够和合力不强问题的关键。这里,要重点强调一下隐患整改机制和责任追究机制有关问题。
各地、各部门和单位要始终把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整改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切实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单位、重要部门的检查监督和事故隐患整改,确保检查和整改工作的落实。要建立实行事故隐患举报奖励制度,发动全社会都来举报,让那些违法行为受全社会监督。要实行道路交通、消防、建筑和工矿企业等领域重大事故隐患公布和整改督查制度,公布一批道路交通、消防火灾、建筑施工和工矿企业等重大事故隐患名单。要高度重视、切实解决乡村道路建设的规范和管理问题,不能使“康庄大道”成为新的事故隐患和事故高发区域。对各类事故隐患的整改情况,要实施跟踪监督,实行分类动态管理,及时通报进展情况。对前两年检查发现的事故隐患特别是一些容易引发群死群伤事故隐患的整改情况,要认真进行“回头看”,督促整改责任单位切实落实好隐患整改和防范措施。对没有及时发现隐患特别是发现隐患没有及时实施有效整改而导致事故发生的,要严格进行责任追究。否则,出了事故、死了人,生产经营单位拿出几万或几十万元钱一赔了之,是不会引起他们深刻反思和真正重视的。我一直强调在安全生产领域要“乱世用重典”,为了让更多人不丧命,也为了让更多企业不倾家荡产,必须加大对少数发生事故的企业和责任者的责任追究和查处力度,决不能有丝毫手软。
(四)强化安全生产“双基”工作,加快实现从事后查处向强化基础转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