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进一步放开搞活中小流通企业。省商务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经委、省科技厅等有关部门按照资金使用方向和程序,在中部地区外经贸发展资金、中小企业国际发展开拓资金、第三产业引导资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等方面支持中小流通企业发展。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要采取切实措施促进中小流通企业发展,在市场准入、信用担保、金融服务、物流服务、人才培训、信息服务等方面给予支持。
四、加快创新步伐,提高流通现代化水平
6、切实推进连锁经营和现代物流快速发展。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体改办国家经贸委关于促进连锁经营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49号)、国家九部委《关于促进我国现代物流业发展的意见》(发改运行〔2004〕1617号)和省政府《关于大力发展现代流通业的意见》(湘政办发〔2003〕21号)、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贸委等单位关于加快推进现代物流业发展的意见》(湘政办发〔2002〕61号)精神,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具体实施办法,进一步推进连锁经营和现代物流有序、快速、健康发展。
7、推动流通企业进行流通方式和技术创新。充分运用财政和金融手段支持流通企业推广和运用现代流通方式和现代流通技术,重视和加强条代码的运用和推广工作,支持实施现代流通科技创新示范工程;支持流通标准化、现代物流信息化等共性技术的推广运用,经省政府批准的生产性物流项目用地可按工业用途出让;鼓励各类流通企业发展电子商务。
8、支持发展循环经济。鼓励优势再生资源回收企业通过连锁经营拓展回收网络。回收市场建设纳入城市整体规划,市场建设中,充分发挥政府投资对社会投资的引导作用。各类金融机构应对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重点项目给予金融支持。
五、加快流通基础设施建设,建立健全流通领域公共信息服务体系
9、加大流通基础设施建设投入力度。积极运用政策扶持、财政贴息等措施,加大对农产品批发市场、物流配送中心等流通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力度。
加强食品药品安全,支持“三绿工程”发展。加大对生猪定点屠宰场技术改造和结构升级项目等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力度,鼓励机械化屠宰。
积极扶植乡镇连锁超市、乡村连锁便利店发展。连锁企业对乡镇、村原有经营网点通过升级改造、实行连锁经营的,通过验收合格达到标准的店铺,享受连锁经营企业同等待遇。支持开展农产品连锁经营试点,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业生产者购进免税农产品凭收购发票按13%的税率计算进项税抵扣,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凭普通发票按13%的税率计算进项抵扣;对试点企业从农业生产单位购进农产品的,鼓励其取得农业生产单位开具的普通发票,作为进项税额抵扣凭证;对试点企业建设冷藏、低温仓储、运输为主的农产品冷链系统的,可以实行加速折旧。加强农村药品“两网”建设,促进城乡药品连锁经营,引导和支持药品经营企业通过直营、加盟等连锁经营模式,把药品连锁经营网点延伸到农村,鼓励支持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发展农村连锁药店,促使城乡药品同质同价。对在乡镇、村设立的药品零售连锁经营企业和连锁专柜,自登记注册之日起,免交三年工商管理费,同时给予税收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