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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教育厅行政效能考核评议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教育厅行政效能考核
评议暂行办法》的通知
(鲁教监字[2006]2号)


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单位:
  现将《山东省教育厅行政效能考核评议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二○○六年三月二十四日

  山东省教育厅行政效能考核评议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开展行政效能监察工作的通知》(鲁政发[2002]90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部门行政效能考核评议暂行办法的通知》(鲁政办发[2003]92号)、《山东省教育厅行政效能监察暂行办法》(鲁教监字[2005]6号印发)等有关规定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厅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行政效能考核评议工作的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按照党的十六大提出的“建立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的要求,定期对厅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行政效能情况进行考核评议,进一步促进机关和直属单位工作人员增强服务意识,转变工作作风,提高行政效能,脚踏实地,干事创业,推动全省教育事业更快、更好地发展。
  第三条 行政效能考核评议工作的原则。坚持客观公正原则,全面准确地评价厅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绩效;坚持公开透明原则,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坚持注重实效原则,讲求效果,避免形式主义。

第二章 考核评议对象和内容

  第四条 考核评议对象主要包括厅机关各处室及其公务员、厅直属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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