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政府令
(第186号)
《山西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已经2005年12月27日省人民政府第6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代省长 于幼军
2006年1月12日
山西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监测企业投资活动,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保障企业投资自主权,根据《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山西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目录》(见《
山西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以外的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负责企业投资项目的备案和监督管理工作。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展计划局)和具有企业技术改造投资管理职能的经济委员会(经济贸易局)。
第四条 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实行分级管理。
省属企业的投资项目、跨设区的市的企业投资项目和总投资1亿元以上(技术改造项目5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投资项目,由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总投资在1亿元以下(技术改造项目5000万元以下)的企业投资项目,由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并抄报上级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
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权限划分,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第五条 企业投资项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省产业政策规定。
第六条 企业办理投资项目备案手续的,应当填写《山西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表》,并按照投资项目备案分级管理权限的规定到有关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办理。
企业应当对备案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