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物价局关于中国联通山西分公司调整部分移动业务资费的批复
(晋价服字[2006]71号)
中国联通山西分公司:
你公司《关于山西联通大同等分公司调整部分移动电话资费方案的请示》(中国联通晋营字[2006]2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此次推出的资费营销方案(详见附件)。
二、请按照指定的业务、优惠幅度、期限、优惠对象和范围开展活动。资费方案有效期为2006年1月1日至2006年12月31日,用户使用有效期为自协议签订起一年。有效期满后应恢复执行原有规定的资费标准,如需变动重新按照信息产业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电信资费监管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信部联清[2004]204号)要求履行相应审批备案工作,在取得集团公司的书面意见后,提前7个工作日报我局审批。
三、资费营销方案开展前,应在当地广播、电视等媒体上进行公告,通过营业厅、网站和客户热线等渠道做好活动宣传和客户咨询工作。进行活动宣传时,要注意准确、清晰、客观,不得以任何方式误导用户。
四、资费营销方案开展中,应严格遵守国家电信资费管理的各项规定,自觉接受和配合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