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物价局关于山西博爱医院医疗服务价格及有关问题的批复
(晋价行字[2006]73号)
山西博爱医院:
你院《关于医疗服务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申请》(晋博字[2005]01号)收悉。1996年你院为适应山西对外开放需求,按照省委、省政府的指示,经原省计委、卫生厅批准成立了面向全省的股份制医疗机构,并经省编委批准为省级国有股份制事业单位,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管理体制。目前承担着部分干部公费医疗,属省医疗定点单位。为鼓励多元化社会资本进入医疗卫生行业,满足人民群众不同层次的保健需求,经研究,现将你院医疗服务价格及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公费医疗和医疗保险患者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按照国家政策要求,每年度考核病床数量不低于总床位数量的30%;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按照省物价局、卫生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
晋价行字[2005]135号)规定,参照三级甲等医院标准,执行一类价格,允许在10%范围内向下浮动。
二、特需医疗服务项目价格。鉴于你院建院宗旨是适应我省对外开放的新形势,满足涉外医疗服务和部分有特殊医疗需求患者的就医需要,定性为不享受财政补贴的其它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且总体床位数量较少等原因,参照省物价局、卫生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医疗机构开展特需医疗服务暂行管理办法>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晋价费字[2003]189号)文件规定,核定床位费套间不超过760元/套·日,单人间不超过350元/间·日,标准间不超过240元/床·日执行。护理费为50元床/日,住院诊疗费为20元床/日。产褥期康复护理(俗称“月子服务”,包括护理费、住院诊疗费)为180元/日。
其它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参照三级甲等医院标准,执行一类价格,同时可在《山西省医疗服务项目价格》一类价格基础上向上浮动10%,下浮不限。
特需病房的管理及相关设施和服务内容按照晋价费字[2003]189号文件规定执行,并向患者公布服务设施和服务内容。
三、你院必须向患者做好宣传解释工作,进一步强化医德医风教育,切实规范医务人员的服务行为,努力提高医疗服务水平,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各项医疗服务价格政策。
四、你院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收费地点或醒目位置公示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公示内容包括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内涵、除外内容、计价单位、政府指导价和实际执行价等。医疗服务价格变动时,应及时变更相应的公示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