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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浙江省委教育工作委员会、浙江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支持工会工作的通知

  三、进一步加强教育工会组织建设
  深入贯彻实施工会法,加强工会组织建设,做好工会工作,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涵。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高校要依法落实《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进一步加强工会组织建设。要依法健全工会组织,不得随意撤并地方教育工会。各高校党委要加强对工会工作的领导,选配好工会主席。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的规定,高校工会主席如由校级领导兼任的,应配备主持工会日常工作的专职副主席并享受本校中层正职的同等待遇;非工会主席或副主席担任的女职工委员会主任,任职期间享受同级工会副主席的同等待遇。
  四、切实维护外来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
  外来务工人员是教职工队伍的组成部分。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高校要深刻领会胡锦涛总书记关于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重要批示精神,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把维护外来务工人员合法权益问题列入工作议程。要支持工会组织按照“组织起来、切实维权”的工会工作方针,依法维护外来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要督促用人单位依法规范劳动用工合同、依法履行劳动合同,切实保障外来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创建和谐的劳资关系。
  五、努力为工会组织开展工作创造必要的条件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高校要主动为工会组织依法履行职责、有效开展工作创造条件,并提供必要的物质保障。根据《工会法》的规定,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应当按照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拨缴当月的经费。
  建立教育行政部门与同级教育工会联席会议制度,是进一步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拓宽教育行政部门与教职工联系渠道的重要形式。省教育厅已与省教育工会建立了联席会议制度。各市、县(市、区)教育局要依法建立健全与同级教育工会的联席会议制度,或建立经常性的沟通交流机制,定期召开会议,通报教育改革发展情况,听取教育工会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帮助教育工会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
  要积极支持工会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组织教职工参与本单位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积极支持教育工会为提高教职工队伍素质组织开展的教师教学技能比赛、师德师风建设和“三育人”活动。积极支持教育工会开展丰富教职工精神文化生活的各类文体活动,加强教工活动中心等为教职工服务的设施建设。对于与教职工利益密切相关、又有利于发挥工会优势的工作,要更多地委托给工会组织去做,不断增强工会的服务功能。要充分发挥教育工会在参与教育管理和社会服务中的作用,为创建和谐校园、构建和谐社会、建设教育强省作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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