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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推进连锁经营发展的意见

  (二)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各级工商、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烟草专卖、质监、环保、消防等部门在办理连锁经营企业的注册登记、卫生许可、专项商品经营许可等手续过程中要积极推行政务公开,对审批程序、提交材料、办理时限、收费标准及依据等进行公示,严禁在收费标准之外以任何理由乱收费。进一步改进工作方式,简化、优化审批环节,提高服务水平和办事效率。大力推行电子政务,积极探索网上年检,切实为企业提供方便。

  (三)完善财税支持政策。财政、税务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结合实际积极创新工作方法。严格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连锁经营企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号)和《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国税局、四川省地税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连锁经营企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川财税[2003]3号)规定,落实国家对连锁经营企业的有关税收政策。对经认定符合条件的企业实行统一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连锁经营企业应按规定向总部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税务、财政部门应按规定程序及时审核、批复。实行统一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办法后,省财政厅要制定统一纳税后所属地区间财政利益调整办法,妥善处理好地区间的财政利益分配关系,确保连锁经营企业直营门店所在地的财政利益在纳税地点变化后不受影响,以利于连锁经营的发展。

  (四)改善行政监管方式。行政管理机关要依法行政,进一步规范执法检查,加强协调,减少对连锁经营企业的多头和重复检查。根据连锁经营企业的特点强化总店的管理责任并把监管重点放在总部和配送中心。

  (五)加大项目支持力度。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建立健全流通领域公共信息服务体系的要求加强商品信息服务系统的建设,对与物流配送中心相配套的基础设施建设予以支持。省发展改革委要积极争取国家对连锁经营企业信息化建设、物流配送中心等项目的建设贴息。商务等有关部门要对连锁经营企业开拓城乡市场予以必要的支持。加快推进社区商业建设,积极开展创建国家级、省级示范社区工作,鼓励连锁经营企业进入示范社区新建或改扩建各类便民、利民的商业网点,建设面向社区服务的物流配送中心项目。积极开展“万村千乡”市场工程试点工作,将符合条件的连锁经营企业纳入试点,对其延伸经营网点到农村,在县城建配送中心店、乡镇建连锁超市、村社建连锁“农家店”项目给予资金支持。国土、电力部门对连锁经营企业的重要项目依法给予用地和电价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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