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加大环境污染综合整治力度。
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糠醛企业要加大环境治理资金和技术投入,改造现有糠醛生产工艺和“末端治理”的污染治理传统模式,鼓励糠醛企业开展资源综合利用,实施清洁生产工艺,采用闭路循环、经济适用的综合方法治理,实现污染物全面达标排放,逐步使糠醛企业的环境污染治理步入良性循环。
(九)开展生产工艺和污水治理技术的科学研究。
各级环保部门和科技部门要加大资金投入,鼓励大专院校、科研单位及环保企业进行糠醛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研究,积极支持开展利用秸秆生产糠醛、糠醛废渣生产复合肥和发电以及资源综合利用方面技术的开发和推广,积极开展示范性工程,引导企业走循环经济发展之路。
四、完善规章制度,健全政策调控体系
(十)省发展改革委、省环保局、省财政厅等部门要加强政策调控,鼓励糠醛工业发展,重点支持建设和发展达到规模、从事深加工的糠醛企业。
(十一)省环保局要依据2006年1月1日起实施的《糠醛企业污染物排放要求》(DB22/426-2005),制订详细的《糠醛生产企业环保验收监测管理办法》,严格糠醛企业环保验收。促使糠醛企业加大环境污染治理资金投入和环境污染治理力度,促进生产过程中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应用,推动我省糠醛工业产业升级,把糠醛生产企业的污染防治工作纳入规范化管理轨道。
五、明确部门职责,建立协同管理机制
(十二)各部门要严格执法,密切配合。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规划区域布局,严格立项审批核准;省经委负责推动清洁生产和淘汰落后工艺,发展循环经济;省国土资源厅严格糠醛项目的用地审批;省建设厅严格糠醛项目规划选址审批;省财政厅在污染治理资金方面给予支持;省环保局负责糠醛项目环评审批和监督管理,推动污染治理;省科技厅负责组织实施糠醛生产、治理和资源再利用的新工艺、新技术项目的科技攻关。
各部门要分工负责,严格把关。凡糠醛生产企业不符合环保要求,不符合城乡建设总体规划,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符合建设生产规模,环保部门不审批环评,规划部门不审批选址,发展改革部门不立项,土地部门不供应土地,工商部门不注册登记。
(十三)省监察厅要对糠醛企业的行政审批、管理和污染防治依法开展监察,追究违纪违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