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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职业技能鉴定成绩核查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印发《深圳市职业技能鉴定成绩核查办法》的通知
(2006年3月12日 深劳社〔2006〕41号)


  为进一步规范职业技能鉴定成绩的核查工作,根据《深圳经济特区职业技能鉴定条例》及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深圳市职业技能鉴定成绩核查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职业技能鉴定成绩核查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职业技能鉴定成绩的核查,根据《深圳经济特区职业技能鉴定条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职业技能鉴定成绩核查(以下简称成绩核查)包括职业技能鉴定理论知识和技能操作考核成绩的核查。
  第三条 成绩核查工作由深圳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以下简称指导中心)负责。
  第四条 成绩核查范围包括:
  (一)主观题试卷卷面是否有漏评,分数的计算、合分、登分是否有误;
  (二)客观题(答题卡作答)无考试成绩的;
  (三)技能操作考核分数的计算、合分、登分是否有误;
  (四)上机考核无考试成绩的;
  (五)论文(技术报告)答辩分数的计算、合分、登分是否有误。
  对理论知识考核主观题、技能操作考核、论文(技术报告)答辩的考评员评分标准持有异议,不属于核查范围。
  第五条 国家和广东省的职业技能鉴定,其成绩核查范围按照国家和广东省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条 考生对本人的职业技能鉴定成绩有异议要求核查的,应在成绩公布之日起30日内向指导中心提出申请,逾期不予受理。
  第七条 深圳市的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自收到成绩核查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
  第八条 核查完成后,指导中心应在3个工作日内以邮寄方式将核查结果送达申请人,或通知申请人本人直接到指导中心领取核查结果;对核查后成绩有误的,应告知考生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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