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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财政局、深圳市交通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现代物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一)根据我市社会、经济发展情况和物流产业发展规划,向市财政主管部门提出专项资金年度使用计划以及分项预算;
  (二)编制年度决算;
  (三)会同市财政主管部门制定本专项资金的有关实施细则和操作规程;
  (四)编制年度资助指南,受理资助申请,组织对资助申请单位的考察、评审和公示;
  (五)会同市财政主管部门下达专项资金年度使用计划,负责专项资金的日常管理,负责建立资助企业和资助项目的档案并进行管理;
  (六)负责组织项目的验收,并对资助项目和被资助企业进行绩效评价。
  第七条 市财政主管部门职责:
  (一)审核专项资金年度使用计划、审核专项资金年度支出结构、审查专项资金年度决算;
  (二)会同市物流主管部门下达专项资金年度使用计划,办理资助资金拨款;
  (三)参与制定本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实施细则和操作规程;
  (四)监督检查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负责对专项资金进行绩效评价。
  第八条 资金使用单位责任:
  (一)编制项目投资预算;
  (二)落实项目实施条件和配套资金;
  (三)对获得的资助资金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四)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验收;
  (五)按要求提供资助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执行情况的报告以及有关财务报表。

第三章 资助对象、资助方式及支出结构

  第九条 专项资金资助对象:
  (一)经市政府批准设立的物流园区;
  (二)经市物流主管部门认定的,在深圳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从事现代物流、全市物流信息平台服务或供应链服务管理的经营企业;
  (三)促进现代物流发展工作所需专项规划、环评、可研、立项等前期工作的承办单位;
  (四)经市政府批准的促进现代物流业发展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专项资金不予资助:
  (一)知识产权有争议的项目;
  (二)已经获得市政府投资或我市其他财政性专项资金资助的项目;
  (三)申请单位因违法行为被执法部门查处未满两年的;
  (四)申请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正在接受有关部门调查的;
  (五)申请单位有拖欠银行债务、欠税、恶意欠薪等严重失信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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