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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哈尔滨市2006年依法拆除违法违章建筑物和环境改造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五)由市环保局牵头,会同各区政府、市城市规划局、市供热办和哈物业供热集团,对锅炉房、储煤池、大烟囱及附着物进行调查分类,由规划部门提出拆除、改建等实施意见,经领导小组审定后组织实施。

  (六)市城管局、公安局、司法局、哈物业供热集团等有关部门要抽调专人全程配合,确保拆除工作顺利实施。工商部门要全面掌握拆除范围内的工商户情况,依法注销有关工商营业执照。民政、总工会、残联等部门要及时搞好低保户、特困户等弱势群体的认定,并研究扶弱助贫政策,切实做好帮扶工作。

  (七)在拆除和改造工作中,发现有违法审批和发放相关证照,买卖、转让土地使用权或破坏耕地的,有关部门要认真查处。涉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八)拆除后的还建工作,由市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办会同各区政府组织实施。市城市规划局负责规划设计的认定工作。

  (九)巩固还建成果和实施长效管理,由各区政府负责,各相关部门配合,结合区情制定管护责任制度,并列入目标管理。

  七、工作要求

  (一)精心组织,落实责任

  按照统一组织、分区实施的原则,总指挥部从方案确定、调查摸底、制定政策到推进实施,都要精心谋划,周密组织。各区、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制定本辖区、本部门拆除和还建工作的具体实施方案,建立明确的工作责任制度、信息反馈制度和监督考核办法,将任务、责任、进度分解落实到人,做到分工明确,责任落实。市政府将对各区拆除数量、还建质量、完成时限和各区、各有关部门的责任落实情况进行考核。同时还将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具体督导和评估拆除和改造工作成果。

  (二)严肃纪律,强力推进

  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广大党员干部要在拆除工作中做到“三带头三不准”,即带头支持拆除工作,不准说、不准做不利于拆除工作的话和事;带头做好本单位职工或亲朋好友的工作,不准说情、打招呼、写条子;带头拆除相关建筑物、构筑物,不准拖全市拆除工作的后腿。在拆除工作中,严格实行问责制度,对不履行职责、不作为的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由纪检、监察部门追究行政责任或给予纪律处分。对内部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要严肃处理,依法遵纪追究相关责任。公安、行政执法部门和各区政府要认真做好强拆的前期准备工作,制定应对突发事件预案。在拆除工作中,对阻碍拆除、聚众闹事、围攻殴打工作人员的不法行为,尤其是黑恶势力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和依法严厉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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