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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哈尔滨市2006年依法拆除违法违章建筑物和环境改造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二)实施拆除阶段

  1.自拆阶段

  涉及拆除范围内的单位或个人,在《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依法拆除和环境改造有关事宜的通告》发布后,按照执法部门发布的《限期拆除通知》,在规定时间内自行拆除所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设施。对在规定的限期内未能自行拆除或自行拆除确有困难的,由各区政府负责,组织有关人员帮助实施拆除,各区政府对自拆后的现场进行清理。

  2.强拆阶段

  对逾期未予拆除的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设施,各区政府依法履行强制拆除的法律程序,按期实施强制拆除。

  (三)还建阶段

  按照拆除一处还建一处的要求,精心规划,精心设计、精心施工,还建道路、绿地、公厕、停车场等。

  五、补偿办法

  按照依法补偿、市区共担、以市为主的方式进行。

  (一)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二)对不符合发照条件,但被拆除房屋所有人又持有相关证照的,由发照机关先行注销,将其列入违法建筑予以拆除,不予补偿。

  (三)经界定属违规违章建筑,发照机关又不能收回

  或注销证照的,仍要依法拆除,由发照机关承担补偿责任。

  (四)确属历史遗留的合法房屋应依法给予补偿的,参照《拆迁法》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五)涉及城市低保户、特困户的,由民政部门牵头予以资格认定,按照哈尔滨市房产住宅局《关于拆除特困户和丧失劳动能力没有生活来源的残疾人的房屋给予照顾的具体规定》的标准,由市、区政府安排资金给予补贴。对其他弱势群体,经民政局、总工会、残联等有关部门资格认定后,给予一次性经济救济。对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居民,市房产住宅局要提前准备廉租房房源,优先给予安排。

  (六)对已列入拆除范围而未予以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由原建设单位按照《拆迁法》有关规定承担补偿责任。建设单位不履行补偿义务的,由规划、国土资源、房产、工商、税务等部门负责,依法督促和查处。

  (七)涉及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设施的拆除、残土拉运费用及补偿政策和标准,由市政府专题研究,提出具体办法。今年市政府城市环境综合整治专项资金重点用于拆除和还绿工作。拆除补偿的对象及标准,由总指挥部法律专家组依法确认后按程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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