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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哈尔滨市2006年依法拆除违法违章建筑物和环境改造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6.影响城市环境和交通的破损、歪斜、废弃杆体及其它设施。

  (三)还建的主要内容

  按照拆建结合、同步实施、造福群众的要求,对拆除后形成的空间通过还路、还绿、还厕、还停车场等多种形式,力求城市街路和庭院达到通畅、绿化、整洁、清新的效果。对拟保留的停止运行的锅炉房,除满足换热站和二次供水加压功能外,改建为社区管理和服务用房,为居民辟建休闲、娱乐和健身场所。

  三、拆除和改造工作基本原则

  为保证依法拆除和环境改造工作顺利进行,要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行政的原则。拆除工作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划法》、《土地法》和《拆迁法》等法律法规,在确定政策、组织实施、工作程序等方面符合依法行政的要求。

  (二)“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拆除范围内各类房屋的拆除工作,由房屋的审批部门负责。对非法获得证照的,要先废照、后拆除。具有多种证照的,按先发为主的原则,由最先发照的机关承担拆迁责任,其它发照机关予以配合。对未经审批无照房屋的拆迁,由规划部门负责。建筑面积在2OO平方米以下的无照房屋的拆迁,由城管行政执法局负责。各类构筑物的拆除,由设施产权单位负责。

  (三)市区联动、条块结合、双向责任挂钩的原则。房屋拆除由市城市规划局作为法律责任主体(建筑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下的房屋的拆除,由城管行政执法局作为法律责任主体),依法履行拆除程序。相关审批部门作为拆除工作的责任单位,对实施拆除负全责。各区政府作为属地管理的责任单位,负责本辖区拆除工作的统一协调和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四)扶弱助贫的原则。对拆除范围内的困难群众要妥善安置,符合条件的要给予相应的救济,让生活困难的群众得到基本生活保障。

  (五)拆除和查处相结合的原则。对违规审批和发放证照的,相关责任部门已开展自纠并实施拆除的,不再追究责任;对未予纠正和未实施拆除的,除依法强制拆除外,还要依法追究相关审批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查处。

  四、工作步骤

  拆除和改造工作分3个阶段进行,到5月25日结束。

  (一)准备和宣传发动阶段

  对拟拆除的各类建筑物、构筑物进行全面调查,核实其使用性质、规模、证照等情况;对调查情况进行分类,对拟拆除的各类建筑物、构筑物违法违章情况予以确认;针对各类情况依法制定相关政策,收回或注销相关证照;相关责任部门与各区紧密衔接,做好依法拆除的各项前期准备;利用报纸、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广泛开展宣传工作,让广大市民充分了解依法拆除和环境改造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积极配合依法拆除和还建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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