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成品油价格的通知
(2006年3月25日 琼发改价格[2006]360号)
各市县物价局、洋浦经济发展局、石化批发企业:
根据《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发改电[2006]64号)的精神,现就我省成品油价格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成品油价格
(一)汽油、柴油零售基准价每吨分别提高250元和150元,即90号高标准清洁汽油(标准品)每吨由5045元调整为5295元;0号柴油价格由每吨4450元调整为4600元。这次成品油价格调整后,我省价区的零售价格见附表。经营者可在规定的基准价基础上上下浮动8%幅度内确定具体零售价。
(二)石化批发企业实行配送制向系统外社会加油站供应汽油的批发价,其批零差率不得小于4.5%;未实行配送制供油的,应在规定的批零差率的基础上,按合理运输流向的实际里程补偿加油站自租运输工具的运杂费价差。
(三)车用燃油添加清净剂的油品销售,严格实行明码标价,销售票据的使用要分别写明油价和清净剂加价金额。
(四)液化气出厂价格按照与供军队用汽油出厂价格(90号标准品价格4700元/吨)保持0.83-0.92:1的比价关系相应调整。
(五)调整后的价格自2006年3月26日零时起执行。
二、切实做好相关工作
(一)中石油、中石化公司要组织好成品油生产和运输,切实保证市场供应,同时,要严格执行国家价格政策,并及时向省政府和省价格主管部门报告成品油市场供应情况的价格执行情况。
(二)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根据成品油价格调整幅度,综合考虑市场供求情况及社会承受能力,研究并适当调整公路客运、农村道路客运价格和出租车运价,疏导成品油价格调整的影响,促进运输业健康发展。
(三)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成品油市场价格的监督检查,对擅自提高价格扰乱市场价格秩序行为,要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有关规定从严查处。同时,要加强市场油价的监测,密切关注市场供求变化和价格波动情况,对调价后出现的问题请及时向我局报告(联系电话:653745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