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深圳市国家卫生城市复查确认工作方案》的通知
(2006年3月13日 深府办〔2006〕35号)
《深圳市国家卫生城市复查确认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深圳市国家卫生城市复查确认工作方案
2005年8月,全国爱卫会印发了新的《
国家卫生城市标准》和《
国家卫生城市考核鉴定和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全爱卫发〔2006〕)6号),并决定2006年对所有已获得“国家卫生城市”称号一年以上的城市进行全面复查,重新确认。全国爱卫会委托各省爱卫会在上半年对在各省的“国家卫生城市”进行全面复查,并将复查结果于6月底前上报全国爱卫会;下半年,全国爱卫会将根据各省爱卫会上报的复查情况,组织专家进行暗访。检查内容包括爱国卫生组织管理、健康教育、市容环境卫生、环境保护、公共场所及生活饮用水卫生、食品卫生、传染病防治、病媒生物防制、社区和单位卫生、城中村及城乡结合部卫生等共10项。为巩固发展我市“国家卫生城市”创建成果,确保顺利通过复查确认,特制订如下复查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组织发动全市各行各业和全市人民群众,按照新的《
国家卫生城市标准》,逐项抓好落实。特别要认真抓好全市市容环境卫生及基础设施建设,食品卫生及传染病防治,公共场所及生活饮用水卫生和病媒生物防制等工作,进一步提高我市的城市卫生水平,以一流的成绩通过“国家卫生城市”的复查确认。
二、任务及责任区分
今年的“国家卫生城市”复查,采取明查暗访相结合的办法进行,检查内容涉及市政府10个职能部门和各区人民政府,共200分。上半年省爱卫会将代表全国爱卫会进行全面检查,并于6月底前将复查结果上报;下半年全国爱卫会组织暗访,并综合明查暗访情况,对现有“国家卫生城市”予以重新确认。为全面做好我市复查工作,现进一步明确职责、任务,落实责任:
(一)健康教育、食品卫生(包括防鼠防蝇设施)、传染病防治、公共场所及生活饮用水卫生工作56.2分,由市卫生局负责;涉及社区、学校、大众传媒的健康教育分别由各区人民政府、市教育局、市委宣传部协办;涉及二次供水卫生管理由市水务局协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