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对城市化转为国有的土地实施具体管理的各部门,应制定相应的管理实施细则,实行严格管理。城市化转为国有的土地上一旦发生违法行为,辖区政府应组织相关部门及时予以查处。
(一)农业用地、林业用地(含森林公园)的日常管理和行业指导、监督。
1.市、区农林渔业部门应设立农业用地台帐和建立林地资源档案。农业用地台帐应包括土地位置、面积、来源、使用功能、土地利用现状、调整变更情况、青苗种类和数量、承包经营合同等资料,并制作范围图;林地资源档案应包括林地位置、面积、郁闭度、蓄积量、主要树种、龄级、平均胸径、调整变更情况等,并制作地形图。
2.市农林渔业部门应加强监管力度,负责监督农业用地不受侵占及防止出现违法建筑行为,监督农业用地的合理使用和林业用地的护理。
3.市、区农林渔业部门或辖区街道办应在各自的管辖范围内加强管理,及时发现、制止和纠正非法占用、滥用农业用地、毁林开荒、采石、采沙、采土、建坟、乱倒垃圾、排放污染物及各类违法建设的行为,并及时报告和会同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二)水库和水源保护区、河道、海堤范围内土地的日常管理和行业指导、监督。
1.市、区水务部门应对水务用地建桩立界,设立台帐,建立档案,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对一级水源保护区种植水源涵养林施行封闭管理。
2.市、区水务部门或辖区街道办应在各自的管辖范围内加强管理,制止和纠正各种非法侵占、违法建设、乱砍滥伐、乱倒垃圾、排放污染物和其他破坏水务用地及其水域的行为,并及时报告和会同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三)城市公园、郊野公园的日常管理和行业指导、监督。
1.市、区城管部门应设立城市公园、郊野公园台帐和相应的管理制度。
2.市、区城管部门或辖区街道办应在各自的管辖范围内加强管理和维护,及时发现、制止和纠正非法侵占、违法建设、乱砍滥伐、乱倒垃圾、排放污染物和各种毁坏绿地、公园及其设施的行为,并及时报告和会同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四)可建设用地的日常管理。
1.市土地储备机构应建立全市统一的可建设用地台帐和数据库,及时办理城市化转地后可建设用地入库手续。
2.国土部门出让纳入储备的可建设用地(以下简称储备土地)时,由规划、国土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后,市土地储备机构统一办理储备土地出库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