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农业用地(含基本农田)、林业用地(含森林公园),委托或移交农林渔业部门管理。
1.规划已确定的市级以上(含市级)森林公园和地域跨区的森林公园、市属苗圃用地,由市农林渔业部门管理。
2.已确定的农业现代示范区用地、农业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用地、农业标准化示范区用地、农业科研基地、企业自有的农业生产用地、市和区已征的永久性蔬菜基地、城市化前已划定红线的农业用地及其他已明确管理单位的用地等8类农业用地,由市、区农林渔业部门及原管理单位继续按有关规定实施管理。
3.规划已确定的其他农业用地、林业用地和森林公园,由市、区农林渔业部门或辖区街道办管理。
(二)水库和水源保护区、河道、海堤范围内的土地,委托或移交水务部门管理。
1.规划已确定的中型和小一型水库和水源保护区,即龙岗区的松子坑、铜锣径、三洲田、赤坳、东涌水库和宝安区的茜坑、鹅颈水库及其水源保护区,由市水务部门管理。
2.规划已确定的其他水库和水源保护区,由区水务部门或辖区街道办管理。
3.河道、海堤范围内的土地,按现行管理体制和管理权限,由市、区两级水务部门或辖区街道办管理。
(三)城市公园、郊野公园,委托或移交城管部门管理。
1.规划已确定的市级市政公园,由市城管部门管理。
2.规划已确定的市级以下市政公园,以及社区公园(包括居住区类、商业办公区类和街旁绿地类),由区城管部门或辖区街道办管理。
3.新建的城市公园,按照谁建设谁管理的原则,在完善规划、用地手续后,由建设单位管理。
(四)可建设用地,移交市土地储备机构管理。辖区国土分局和国土管理所配合实施具体管理。
第五条 为提高移交工作效率,区政府向国土部门、国土部门向相关部门移交土地应尽量同步进行,即对涉及农业用地、林业用地(含森林公园)、水库、水源保护区、河道、海堤、城市公园和可建设用地进行现场移交时,农林渔业、水务、城管、辖区街道办和市土地储备机构等部门应安排人员同时到场接收,与国土部门签定土地移交确认书或委托管理协议,明确具体的管理范围和职责。
第六条 国土部门应建立城市化转为国有土地的台帐和档案,并加强对委托或移交管理土地和各部门依各自职责实施相应管理土地的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