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转为国有土地交接与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2006年3月15日 深府〔2006〕43号)
《深圳市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转为国有土地交接与管理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深圳市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转为国有土地交接与管理实施方案
为切实做好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转为国有土地的交接和管理工作,根据《关于印发深圳市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土地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府〔2004〕102号)、《关于印发深圳市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转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深府〔2005〕63号)和《关于印发深圳市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土地储备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深府〔2005〕64号),制定本方案。
第一条 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转为国有的土地,按照“国土统一储备、部门依法监管、属地委托管理”的原则,由国土部门实行统一储备管理;市农林渔业、水务、城管等部门依职责进行行业监督管理;市农林渔业、水务、城管、市土地储备机构等部门和宝安、龙岗区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相关部门按现行管理体制进行日常管理。
第二条 对适当补偿范围外的土地,由国土部门依据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下简称规划)划定管理范围,市农林渔业、水务、城管等部门和区政府按照国土部门划定的管理范围依各自职责实施相应管理。
第三条 对适当补偿范围内的土地,区政府应按市政府有关规定及时向国土部门进行资料移交和现场移交。
(一)资料移交。区政府在与补偿对象签订城市化转地补偿协议书或作出补偿决定之日起10日内,将城市化转地相关资料移交国土部门。移交的资料包括:土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的测绘报告(含地类图斑图和权属界线图斑图)、清点表、查丈报告、评估报告、补偿公告各2份,补偿协议书或补偿决定书6份。
(二)现场移交。区政府在签定城市化转地补偿协议书或作出补偿决定之日起30日内,将依法转为国有的土地移交给国土部门。移交时,区政府及国土部门的有关人员应同时到场,对移交地块的界址点、范围、地形、地貌、青苗及其他地上附着物进行确认,双方签定土地移交确认书。
第四条 国土部门对城市化转为国有的土地,在规划已确定功能的条件下,可按现行体制和管理权限,划定管理范围后,分类委托或移交给市农林渔业、水务、城管、市土地储备机构等部门和区政府相关部门管理。委托或移交区政府相关部门管理的各类土地,由区政府明确区农林渔业、水务、城管或辖区街道办管理。其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