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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发展与改革厅关于重新核定工程勘察成果质量审查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海南省发展与改革厅关于重新核定工程勘察成果质量审查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2006年3月20日 琼发改收费[2006]340号)


海南大地建业工程勘察质量审查服务中心,海口市规则勘察测绘服务中心、三亚市建设工程勘察质量审查服务中心:
  我厅《关于工程勘察成果质量审查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琼发改收费[2004]44号)试行期届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经研究,现重新核定工程勘察成果质量审查服务收费标准如下:
  一、工程勘察成果质量审查服务收费标准按国家规定的现行工程勘察收费标准(基准价)的3-4%向建设单位收取。
  二、工程勘察成果质量审查服务收费属中介服务收费,提供服务并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公正、自愿和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不得强制服务,强行收费。
  三、各工程勘察成果质量审查机构接受建设单位委托进行审查并收费,应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合同书,合同应标明审查的内容及收费标准。严格按照国家工程勘察成果质量审查规定要求进行审查,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
  四、在我省依法成立并且具有相关资质的工程勘察成果质量审查服务机构,必须按规定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实行明码标价,亮证收费,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标准,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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