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城市规划区内的河流、湖泊、湿地、山地等城市生态控制区域;
(三)城市规划区内的风景名胜区、散生林植被、古树名木保护范围等。
第八条 (绿线公布)
批准的城市绿线要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第九条 (绿线调整)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城市绿线。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调整城市总体规划、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城市公共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生产绿地、城市主次干道绿地的绿线界定坐标的,由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组织论证,按法定程序审批后,方可调整。
(二)调整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其他道路绿地的绿化控制指标的,由规划、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论证,按法定程序审批后,方可调整。
(三)调整现有城市公共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道路绿地、风景林地等绿线的,由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组织论证,进行公示,按法定程序审批后,方可调整。
第十条 (绿地建设要求)
城市绿线范围内的公共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道路绿地、风景林地等,必须按照城市绿地系统规划、《
成都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等规定,进行绿地建设。
第十一条 (配套建设绿地规定)
建设工程必须按照规定的绿地指标配套建设绿地。配套建设绿地应当与建设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建设工程竣工后,应对配套建设绿地的绿线进行核定,未达到规划设计要求的,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出具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
第十二条 (绿线内禁止行为)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城市绿线范围内进行建设和设置其他设施。在城市绿线范围内,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应当逐步迁出或限期拆除。
第十三条 (绿线管理)
城市绿线范围内的现有绿地,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登记造册,编制现有绿线控制图。城市绿线范围内的规划绿地,由规划、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登记造册,编制规划绿线控制图。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依据规划绿线控制图,编制分期实施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