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加强失业调控。严格审核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及关闭破产职工安置方案并监督落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完善改革改制企业劳动关系,稳定就业岗位,妥善处理遗留问题。规范企业裁员行为,对于企业一次性裁员超过本企业职工总数5%、本年度累计裁员超过本企业职工总数10%以及一次性裁员超过100人以上的,裁员方案需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讨论,要事前向市劳动保障部门报告。凡不能依法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并妥善解决拖欠职工债务的,不得裁减人员。非本人原因,企业不得裁减工龄满30年或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老职工,以及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规定的不得裁减的人员。
七、建立促进就业与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的联动机制
(二十一)充分发挥失业保险对促进就业的作用。失业保险基金在保证失业人员基本生活的前提下,可用于促进就业的职业培训补贴、职业介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和小额担保贷款贴息等项目支出,逐步提高失业保险基金中促进就业的支出比重。鼓励企业内部消化富余人员,对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参保单位,1年内终止和非本人意愿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不超过本单位上年末职工总数2%的,按照其参加转岗培训的富余人员人数给予企业转岗培训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300元,但补贴总额不超过单位年度应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
(二十二)完善失业保险与养老保险、医疗、工伤保险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的衔接。从2006年起,企业新裁减人员没有实现再就业的,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符合条件的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进一步完善失业保险金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申领办法,健全促进就业的激励约束机制,促进和帮助他们尽快实现就业,妥善处理好就业后养老、医疗、工伤等社会保险关系的接续。对男年满58周岁、女年满48周岁,且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0年的在领失业金人员,经本人申请可适当延长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实现失业保险医疗补助与基本医疗保险并轨。
八、加强组织领导,营造促进就业再就业的社会氛围
(二十三)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领导和统筹协调。将扩大就业摆在经济社会发展更加突出的位置,政府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分管领导要具体抓。继续落实工作目标责任制,把新增就业岗位、控制失业率、落实就业政策、强化就业服务、加大就业资金投入和帮助困难群体就业作为各级政府促进城乡就业的具体工作目标,层层分解,并作为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定期督促检查,工作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领导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