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加强劳动合同管理,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十五)规范劳动合同文本。用人单位必须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对劳动合同期限以及试用期、工作内容和工作时间、劳动报酬和工资支付办法、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保险福利、劳动纪律、违约责任等作出明确规定。要区别不同劳动主体、不同行业、工种、岗位的特点和法律规定,体现劳动合同的个性化。劳动合同中的劳动报酬和其他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相关规定。劳动保障部门应及时将劳动合同样本上网发布,供用人单位免费查询、下载。
(十六)规范招用人员行为。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必须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支付工资,提供相应的劳动保护条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后7日内应到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及时进行社会保险登记,不按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用人单位,按照国家、省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罚。
(十七)规范劳动力市场秩序。建立职业中介和劳务服务行业自治组织,实行行业自律。树立一批诚信职业介绍机构和劳务组织先进典型。定期开展劳动力市场清理整顿活动,规范劳动者求职、用人单位招用和职业中介行为。建立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制度,规范劳务派遣行为。充实劳动保障执法监察队伍,加大执法监察力度,严格禁止和坚决纠正超时工作、不签订劳动合同、故意压低和拖欠工资、不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和随意裁员等行为。
(十八)扩大集体合同覆盖面。企业职工可以与企业依法对和劳动合同相关的用工管理、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保险福利、劳动安全卫生等事项进行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用人单位应随单位经济效益的增长,建立职工工资增长机制,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方按照政府确定的工资指导线,就职工年度工资水平、年度工资调整办法和年度工资总收入进行协商,签订工资专项集体合同,或者签订集体合同附件。经申请批准实行特殊工时的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工作,超规定工时必须支付加班工资。
(十九)严格执行最低工资标准。严格界定最低工资的计发标准和实施范围,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加大执法检查力度,严肃查处违反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的违法行为,依法为劳动者特别是民工追讨工资。努力运用法律、经济和社会舆论监督等措施,调节收入分配关系,切实保障职工合法收入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