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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意见

  
  三、把就业困难群体作为帮扶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重点
  
  (六)就业困难群体的界定。就业困难群体是指持《再就业优惠证》或《就业登记证》的下列就业困难对象:“4045”人员(即截止2007年底女40周岁以上、男45周岁以上的下岗失业人员);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就业确有困难的失业人员;单亲家庭中的下岗失业人员;夫妻双方均下岗失业的人员;“零就业家庭”的人员;特困职工家庭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愿望的人员;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残疾人等。
  
  (七)公益性岗位范围。公益性岗位是指由各级政府出资扶持,社会力量筹集资金兴办,进行社会公共利益管理服务的岗位。主要包括:在社区开发的保洁、保绿、保安及社会化服务等公益性岗位;街道、社区等提供的公用事业服务性、家政服务性等岗位;城市管理、社会治安、交通秩序等部门提供的协管岗位。
  
  (八)实行政策性补贴。公益性岗位要优先安排就业困难群体。在公益性岗位安排持《再就业优惠证》或《就业登记证》的就业困难对象,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在相应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额按单位为所招人员实际缴纳的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费计算。上述“4045”人员在公益性岗位工作超过3年的,或者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且在公益性岗位工作满1年以上的,社会保险补贴期限可相应延长。对2005年底前核准社会保险补贴但未到期的,按此政策执行。
  
  对吸纳上述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各类用人单位,按实际招用人数在相应期限内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除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外,其他各类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补贴标准为所招人员单位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总额的50%。
  
  对持《再就业优惠证》的就业困难人员从事灵活就业后,向街道社区申报就业并参加社会保险的,按其实际缴纳的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费金额2/3的标准给予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四、统筹城乡就业,促进农民增收
  
  (九)建立城乡一体的劳动力市场。改善农民进城就业环境,完善农村劳动力进城务工和跨地区就业合法权益的政策措施。市、区县公益性就业服务机构要向农村劳动力开放,提供免费的就业服务。对持本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发《职业介绍许可证》的各类职业介绍机构为城镇各类失业人员、被征地农民和农村劳动力提供免费职业介绍服务成功的,凭其免费服务人员的劳动合同和身份证明,给予职业介绍补贴。建立覆盖城乡的就业与失业登记、统计制度,统一城乡劳动者的就业服务管理,实行统一的失业保险制度,城乡劳动者失业后享受同等的失业保险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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