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新增岗位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且符合贷款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按照《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省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通知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06〕24号)文件规定,享受贷款扶持政策。
3、扶持被征地失业农民就业。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但未能就业的被征地农民,视同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发放《就业登记证》,凭《就业登记证》享受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的就业扶持政策;符合规定的就业困难被征地农民,发给《再就业优惠证》,凭《再就业优惠证》享受城镇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再就业扶持政策。被征地农民享受有关就业再就业扶持政策和就业服务所需资金在就业再就业资金中统筹安排。
4、促进青年新生劳动力就业。认真落实促进青年新生劳动力就业的有关政策,加强相关的就业服务和职业培训。对扶持大中专(技)和城镇未能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等新生青年劳动力就业的,可按照《市政府关于促进新生劳动力就业的意见》(宁政发〔2005〕79号)文件,享受见习实训补贴、职业技能培训补贴、职业介绍补贴、创业培训补贴、小额担保贷款等相应的扶持政策。对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交登记类、管理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5、鼓励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安置就业。对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企业富余人员达到一定比例,经有关部门认定、税务部门审核,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6、鼓励兴办创业园。进一步加快创业园、创业街等创业基地的建设,扶持创业。鼓励各类资本参与创业场地建设,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以免费或低价租赁方式提供创业场地的,政府给予适当扶持。鼓励和引导有条件的地区在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高新技术园区开辟城镇失业人员和青年初次创业基地,相关部门要提供技术、信息、市场分析、政策咨询等“一站式”服务。
7、切实加强《再就业优惠证》发放和管理。严格《再就业优惠证》审核发放程序,防止弄虚作假、欺骗冒领等行为。对出租、转让和伪造《再就业优惠证》的行为,依法严肃处理。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建立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信息交换和协查制度,在提供政策扶持后,要及时在《再就业优惠证》上进行标注,对已办理退休手续的应及时收回《再就业优惠证》。省内其他地区按省规定发放的《再就业优惠证》在我市范围内适用,持证人员在本市流动就业或自主创业的,凭证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但不得重复享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