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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市容环境卫生“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

  3不得使用超过规定噪声标准的电器、音响招揽生意。
  第七条 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定期对各部门、各单位的“门前三包”工作进行检查、评比,对在维护城市市容环境卫生工作中取得成绩的单位或个人给予奖励。
  第八条 市容管理部门负责市容环境卫生“门前三包”责任的指导服务和监督处罚工作,对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行为依据《呼和浩特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予以处罚。
  第九条 当事人对行政机关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既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条 对阻挠、妨碍市容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经济损失的,赔偿经济损失:
  (一)未出示执法证件、未按规定程序执法的;
  (二)未使用规定行政执法法律文书和罚没专用收据的;
  (三)粗暴执法致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及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
  (四)打骂、侮辱当事人的;
  (五)侵占或者私分暂扣、没收物品的;
  (六)滥用职权、徇私枉法,随意处罚当事人的;
  (七)玩忽职守、以权谋私、贪污受贿的;
  (八)应当受理的投诉事项不予受理或者应当查处的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九)其他违法行为。
  第十二条 各新闻单位应当加强对市容环境卫生的宣传工作,倡导良好的环境卫生意识,促进城市的和谐发展。
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幼儿园等教育机构应当加强对学生的环境卫生教育,培养良好的卫生习惯,树立青少年保护环境的责任意识和社会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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