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水利厅行政许可听证程序规定》的通知[失效]


  第二十三条 水利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接到听证通知后,应当按时参加听证;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听证的,或者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中途退场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并记入听证笔录。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正当理由要求听证会延期的,应当在举行听证的3日前提出,并由省水利厅决定。

  第二十四条 水利行政许可听证会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事由和会场纪律;听证主持人核定听证参加人的身份并告知听证参加人的权利和义务;询问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宣布听证开始;

  (二)行政许可审查人员陈述审查意见、理由和证据;

  (三)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就该行政许可事项进行陈述和申辩,提出有关证据,对行政许可审查人员提出的证据进行质证;

  (四)行政许可审查人员和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进行辩论;

  (五)听证主持人对相关人员提出的意见及证据、理由进行询问;

  (六)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做最后陈述;

  (七)听证主持人进行合议;

  (八)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第二十五条 听证会必须制作笔录。听证笔录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听证所涉行政许可事项;

  (二)听证参加人的姓名、职务或者名称、法定代理人及其委托代理人;

  (三)听证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四)行政许可审查人员提出的初步审查意见、理由和证据;

  (五)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陈述、申辩、质证的内容和其他听证参加人的主要观点、理由和依据;

  (六)延期、中止或者终止的说明;

  (七)听证主持人对听证活动中有关事项的处理情况;

  (八)听证主持人认为应当笔录的其他事项。

  听证结束后,听证笔录应当经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审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听证主持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由听证主持人在听证笔录上注明情况。

  第二十六条 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就听证情况及审核意见写出听证报告,并与听证笔录一起报告厅领导。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