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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水利厅行政许可听证程序规定》的通知[失效]


  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席听证会的,可以提交有本人签名或者盖章的书面证言。

  第十四条 水利行政许可事项需要进行鉴定或者监测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鉴定或者监测机构。接受委托的机构有权了解有关材料,必要时可以询问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或者证人。

  鉴定或者监测机构应当提交签名或者盖章的书面鉴定或者监测结论。

第三章 听证的告知、提出和受理

  第十五条 省水利厅对本规定第五条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水利行政许可事项,决定举行听证的,应当在听证举行的10日前,通过报纸、网络或者布告等方式,向社会公告。

  公告内容应当包括被听证的行政许可事项和听证会的时间、地点,以及参加听证会的方法。

  第十六条 省水利厅对本规定第五条第(六)项规定的水利行政许可事项,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前,应当告知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并由厅行政审批服务中心送达《江苏省水利厅行政许可听证告知书》。

  《江苏省水利厅行政许可听证告知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被听证的行政许可事项;

  (三)对被听证的行政许可的初步审查意见、证据和理由;

  (四)告知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申请听证的权利;

  (五)告知申请听证的期限和听证的组织机关。

  送达《江苏省水利厅行政许可听证告知书》可以采取直接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等形式,并由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字。

  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人数众多或者其他必要情形时,可以通过报纸、网络或者布告等适当方式,将《江苏省水利厅行政许可听证告知书》向社会公告。

  第十七条 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收到听证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听证申请,也可以在听证告知书送达回执上签署要求听证的意见。

  第十八条 《江苏省水利厅行政许可听证申请书》包括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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