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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水利厅行政许可听证程序规定》的通知[失效]


  (一)涉及需要变更流域性、区域性水资源配置重要原则的水行政许可事项;

  (二)涉及严重影响重点水域生态与环境保护的水行政许可事项;

  (三)涉及重要水工程安全运行的水行政许可事项;

  (四)涉及重大防洪安全的水行政许可事项;

  (五)涉及对水生态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水行政许可事项;

  (六)水利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要求听证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应当举行听证的其他水行政许可事项。

第二章 听证主持人和听证参加人

  第六条 听证参加人包括听证主持人、记录人、审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申请人及其代理人、利害关系人及其代理人、鉴定人和翻译人。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以委托一至两名代理人参加听证。代理人参加听证的,应当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签章的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及权限。

  听证主持人应当由厅承办行政许可处室的负责人担任。

  涉及重大、复杂或者争议较大的水行政许可事项的听证,可以由厅政策法规处负责人担任听证主持人。

  记录员由听证主持人指定。

  第七条 听证主持人履行下列职责:

  (一)决定听证的时间和地点,签发听证公告或者通知书,并送达参加听证人员;

  (二)决定听证的延期、中止、终止或者终结;

  (三)决定证人是否出席作证;

  (四)听取听证人员的陈述、申辩;

  (五)就听证事项进行询问;

  (六)接收并审核有关证据,必要时可以要求听证人提供或者补充证据;

  (七)主持听证,维护听证秩序,对违反听证纪律的行为予以警告直至责令其退场;

  (八)对听证笔录进行审阅;

  (九)法律、法规和规章赋予的其他职责。

  记录员具体承担听证准备和听证记录工作。

  第八条 听证主持人在听证活动中承担下列义务:

  (一)将有关听证的通知及时送达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行政许可审查人员、鉴定人、翻译人员等听证参加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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