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发布《江苏省水利厅行政许可听证程序规定》的通告(发布日期:2012年2月27日,实施日期:2012年5月1日)废止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水利厅行政许可听证程序规定》的通知
(2005年12月29日 苏水政[2005]39号)
厅机关各处室,厅直各单位:
为了规范我厅水利行政许可听证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江苏省行政许可听证程序暂行规定》,结合水利工作实际,我厅制定了《江苏省水利厅行政许可听证程序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水利厅行政许可听证程序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厅水利行政许可听证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江苏省行政许可听证程序暂行规定》,结合我厅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省水利厅实施行政许可组织听证时,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省水利厅承办行政许可的处室具体负责该行政许可听证的组织和实施工作。厅政策法规处负责厅机关行政许可听证的工作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四条 省水利厅组织听证,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便民的原则,充分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保证其陈述、质证和申辩的权利。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公开举行的听证,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参加旁听。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举行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