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质监、环保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煤炭经营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煤炭经营企业
第六条 国家实行煤炭经营资格审查制度。设立煤炭经营企业,应当经过煤炭经营资格审查。申请人符合审查条件,取得《煤炭经营资格证》后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方可从事煤炭经营。
第七条 在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的煤炭经营企业,直接由省经贸委负责经营资格审查,符合条件的颁发《煤炭经营资格证》。
在市、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煤炭经营企业,由所在行政区域市煤炭经营监管部门初审,初审符合条件的企业集中报省经贸委审查,符合条件的颁发《煤炭经营资格证》。
第八条 设立煤炭经营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煤炭批发、零售经营企业:
1.符合省、市、县(市、区)煤炭经营企业合理布局、总量控制的要求;
2.煤炭批发经营企业注册资金不少于500万元,零售企业注册资金不少于200万元(在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的煤炭批发、零售经营企业,注册资金不少于500万元);
3.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4.煤炭批发经营企业有不少于3000平方米、零售经营企业有不少于1500平方米的储煤场地和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设施,并符合环境保护要求;
5.有符合标准的煤炭计量、质量检验设备;
6.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申请民用型煤加工销售企业(含个体经营户):
1.符合城乡合理布局及环境保护要求;
2.注册资金不少于10万元;
3.有固定的不少于500平方米的加工经营场所和相应的设施;
4.有符合标准的煤炭计量、质量检验设备;
5.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设立煤炭经营企业,应依据本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向相应的煤炭经营监管部门提出申请,如实填写、提交下列材料:
(一)江苏省煤炭经营企业资格申请表;
(二)煤炭经营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及申请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