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经贸委关于印发《江苏省煤炭经营监管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苏经贸煤炭[2005]844号 2005年12月22日)
各市经贸委(经委)、有关市商贸局,南通市物资总会:
为加强全省煤炭经营监督管理,规范和维护煤炭经营秩序,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
煤炭经营监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25号令),经广泛征求有关部门及各地意见制定了《江苏省煤炭经营监管办法实施细则》,现予公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煤炭经营监管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煤炭经营监督管理,依法规范煤炭经营秩序,促进煤炭市场健康发展,保障社会经济发展对煤炭的需求,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
煤炭经营监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25号令)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凡在江苏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煤炭经营活动的企业必须遵守《煤炭经营监管办法》和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煤炭经营,是指从事原煤及其洗选加工产品的批发、零售及民用型煤的加工经销等活动。
第四条 设立煤炭经营企业,应遵循合理布局、减少环节、节约土地、保护环境、方便用户、保障供应的原则。
第五条 江苏省人民政府指定江苏省经济贸易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经贸委)负责全省煤炭经营的监督管理。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指定的煤炭经营监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煤炭经营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