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四)行政强制: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无正当理由不履行法定义务,行政机关依法采取强制力量,迫使其履行法定义务或达到与其履行义务相同状态的行为。
行政强制主要包括两种类型:
1.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为了预防或制止正在发生或可能发生的违法行为、危险状态以及不利后果,或者为了保全证据、确保案件查处工作的顺利进行而对相对人的人身自由、财产予以强行限制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它也叫“即时强制”。行政强制措施包括:一是对人身的强制。如强制拘留、强制戒毒、强制传唤、强制履行等;二是对财产的强制。如查封、扣押、冻结等;三是对行为的强制:强制许可等。
2.行政强制执行,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逾期不履行行政法上的义务时,行政机关依法采取必要的强制性手段,迫使其履行义务,或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状态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强制执行包括:强制划拨、强制扣缴、强行拆除、强制销毁、强制抵缴等。
(五)行政裁决:是指行政机关依据法律授权,对当事人之间发生的与行政管理密切相关的特定的非合同民事纠纷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主要包括以下三种:
1.自然资源的确权裁决。如对土地、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使用权的裁决;
2.民事赔偿的裁决。如
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关于民事赔偿的裁决;
3.专利、商标争议的裁决。由行政机关组织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和商标评审委员会对专利和商标纠纷进行的裁判。
(六)其他具体执法行为
1.行政给付:是指行政机关对公民在年老、疾病或丧失劳动能力等情况或其他特殊情况下,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赋予其一定的物质权益或与物质有关的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主要包括抚恤金、离退休金、社会救济金、自然灾害救济金等的给付。
2.行政确认: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相对人的法律地位、权利义务和相关的法律事实进行甄别,予以确定、许可证明并予以宣告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确认主要包括以下几种形式:
(1)确定。如颁发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证、宅基地使用证等;
(2)认可。如对产品质量的认证等;
(3)证明。如学历、学位证明、居民身份证明、亲属关系的证明、货物原产地证明等;
(4)登记。如产权登记、户籍登记、婚姻登记等。
附件2:
××××(区县政府、市级部门、有关单位)
关于行政执法“五清理”情况的报告
(样 本)
市人民政府:
根据市政府的统一安排、部署,我们结合本地区(部门、单位)的法定权限职责,并对照所执行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行政执法主体、行政执法依据、行政执法权责、行政执法文书、行政执法人员反复进行了清理、归类。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清理基本情况
二、清理结果
三、存在的问题
四、建议和意见
(具体清理结果见附件)
特此报告。
附件:2-1.××××(区县政府、市级部门、有关单位)行政执法主体清理情况
2-2.××××(区县政府、市级部门、有关单位)行政执法依据清理情况(共××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