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依法受委托执法的组织:是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的名义行使相应执法权的组织。
(四)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组织:是依照
行政处罚法的规定,经市政府决定行使综合行政执法权的组织。
二、行政执法依据的范围
列入本次清理的行政执法依据包括:
(一)现行有效的法律
(二)现行有效的行政法规
(三)现行有效的地方性法规
(四)现行有效的国务院部门规章
(五)现行有效的重庆市政府规章
(六)政府批准的机构编制“三定”方案
(七)编制部门确定的职能职责
除此之外,其他各类文件不作为行政执法依据。行政执法依据的范围既包括专业法律规范,也包括公共法律规范;既包括以本主体为主执行的法律规范,也包括配合其他主体执行的法律规范。法律、法规、规章之间存在不一致的情况,应当在清理报告中说明。
三、行政执法权责的分类
行政执法权责主要分为以下六类:
(一)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具体许可项目以《
行政许可法》实施后的清理、认定结果为准。
(二)行政征收:是指行政机关为了实现特定的公共利益,以强制方式取得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财产或者劳务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并给予适当补偿的行为。
行政征收主要有以下几种:
1.税收征收;
2.建设资金的征收:如重点能源建设项目费、交通建设项目费的征收等;
3.资源使用费的征收:如土地使用费、公路养路费的征收等;
4.管理费的征收:如工商管理费、城建管理费的征收等。
(三)行政处罚:是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对违反行政法规定义务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所实施的法律制裁措施。
行政处罚包括以下七种类型:
1.警告。指行政机关对有违法行为的公民或者其他组织提出告诫,使其认识所应负责的一种处罚。警告属于申诫罚。
2.罚款。指行政机关依法强制违反行政管理法规的行为人在一定期限内缴纳一定数量货币的处罚行为。罚款属于一种财产罚。
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将相对人通过违法行为获取的金钱或财产收归国有的处罚形式;没收非法财物,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将违禁物品或者用以实施违法行为的工具收归国有的处罚形式。
4.责令停产停业。指国家行政机关对违反行政管理法规的工商企业或个体经营户,依法在一定期限内剥夺其从事某项生产或经营活动权利的行政处罚。责令停产停业属于行为罚的一种。
5.暂扣、吊销许可证或执照。指国家行政机关对违反行政管理法规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实行暂时扣留其许可证或执照,剥夺其从事某项生产或经营活动权利的行政处罚。
6.行政拘留。指公安机关对于违反
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公民,在短期内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处罚措施,也是治安管理处罚措施中最严厉的一种。行政拘留属于一种人身自由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