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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行政执法五清理四规范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二)清理阶段(4月5日至5月31日)。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按照本实施方案的要求完成清理工作,将“五清理”工作结果通过政府公众信息网、政府公报、报刊以及执法主体公告栏向社会公示,于5月31日前将清理工作情况报市政府备案,并抄送市清理规范行政执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规范阶段(6月1日至7月31日)。在清理工作的基础上,建立健全“四项规范”制度。同时,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于6月30日前完成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情况自查工作,于7月31日前将制定的“四项规范”制度和2002-2006年上半年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情况向市政府报告,并抄送市清理规范行政执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检查阶段(8月1日至9月30日)。市清理规范行政执法工作领导小组对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贯彻落实《意见》、《条例》和《决定》情况进行专项执法检查。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行政执法“五清理、四规范”工作是创新和规范行政执法的重点。这项工作关系全市各级政府所属各执法机关和每个执法人员,工作环节多,涉及面广,时间紧,任务重。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要从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构建和谐重庆的高度充分认识“五清理、四规范”工作的重要意义,成立执法工作领导机构,落实工作机构和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经费保障,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工作任务按时间、按要求、高质量完成。

  (二)加强工作协调。要加强组织协调,根据情况召开部门联系会议,解决工作开展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全市各级法制、编制、监察、人事、督查等部门要加强协调,通力配合,形成合力,确保行政执法“五清理、四规范”工作的顺利完成。

  (三)加强监督检查。市清理规范行政执法工作领导小组将对全市贯彻落实《意见》、《条例》和《决定》情况进行专项执法检查,督促行政执法“五清理、四规范”工作落到实处,并将检查情况作为年度依法行政考核的依据,通报表彰先进,对没有按要求、按时间完成有关工作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影响的,按照《重庆市部门行政首长问责暂行办法》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四)加强工作联系。市清理规范执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与区县(自治县、市)、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的清理规范执法工作领导机构加强工作联系,保证“五清理、四规范”工作统一同步实施。所有的有关材料均需将书面材料连同电子文本一并报送。

  联系地址:市政府法制办执法监督处

  联系电话:63851549、63895613、63898271(传真)

  邮箱:susue3@sohu.com

  邮编:400015

  附件:1.行政执法“五清理”有关概念及内容

  2.××××(区县政府、市级部门、有关单位)关于行政执法“五清理”情况的报告(样本)

  附件1:
行政执法“五清理”有关概念及内容

  一、清理行政执法主体的概念

  (一)法定的行政机关:是指按照宪法和组织法的规定设立的依法行使行政权、对国家行政事务进行组织和管理的国家机关。

  (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是根据宪法和组织法以外的单行法律和法规的授权规定取得行政执法权的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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