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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交通厅、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物价局关于达(州)渝(重庆)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车型分类标准调整的批复



  (二)当单车拖曳另一辆挂车时,该组合车辆的车型按照高于主车一个类别的车型分类标准收费。

  (三)牵引车单机头行驶收费公路时,按分类划分的第二类车型标准收费。

  (四)行驶收费公路的不能载客也不能载货的吊车等特种车辆,按车辆核定总质量折半后所对应的车型分类标准收费。

  (五)大型物件运输车辆按《道路大型物件运输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重量在20吨以上(含20吨)的单体货物或不可解体的成组(捆)货物,其车辆通行费按:车辆划分类别及通行费+(超过20吨的实际吨位数乘一类车收费标准)=总收费额收取。

  (六)装运2只20英尺或40英尺标准集装箱的运输车辆,其车辆分别上靠一个类别收费。

  (七)卧铺车与普通客车座位数对应划分类别。

  (八)以上车辆不分空、重车,以行驶证核定吨(座)位为准。

  三、核定的收费基价由0.30元/车·公里调整为0.35元/车·公里。

  四、核定的车型分类及收费标准见“达(州)渝(重庆)高速公路各收费区间及收费标准”(附表2)。

  五、执行时间:调整后的车辆通行费分类及各区间收费标准从2005年12月26日起执行。

  六、收取票据使用省地税局监章的车辆通行费发票。

  七、收费范围:按照《收费公路管理条例》有关规定,除军队车辆、武警部队车辆,公安机关在辖区内收费公路上处理交通事故、执行正常巡逻任务和处置突发事件的统一标志的制式警车;进行跨区作业的联合收割机,运输联合收割机(包括插秧机)的车辆以及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执行抢险救灾任务的车辆免收通行费外,其它车辆均应缴纳车辆通行费。经省批准的其他免交通行费的车辆,按有关规定执行。

  八、达渝高速公路的站点设置、收费管理、资金使用等仍按川交公路[2004]104号文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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