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物价局关于对四川卫虹医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收取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信息服务费收费标准的批复
(2005年12月31日 川价函〔2005〕338号)
四川卫虹医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收取药品集中采购信息服务费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并商有关部门,现将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信息服务费收费标准批复如下:
一、你公司受成都军区军队统筹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办公室的委托,代理成都军区19家医疗机构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并对成都军区医疗机构在网上采购交易的数据进行处理,本着不以盈利为目的,按成本作价的原则,可收取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信息服务费。
二、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信息服务费收费标准为每一个药品品规一次性入网费200元。已在网上进行交易的中标药品品规不再收取信息服务费。
三、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监督管理平台由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自愿入网,按规定交纳服务费。你公司不得强制服务、强制收费。应与企业签订服务合同,以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切实为企业和医疗机构服好务。
四、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信息服务费属于服务性收费,应在收费点进行收费公示,使用税务票据并照章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