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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通知的意见[失效]

  (十七)劳务派遣政策。

  建立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制度,积极探索劳务派遣社会化、市场化路子。在发展中规范劳务派遣行为,加大劳务派遣对口培训力度。完善劳务派遣奖励扶持机制。建立劳务派遣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和管理。

  (十八)各地应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进一步做好辖区内中央属、省属企业下岗失业人员的再就业工作。将这些企业的下岗失业人员纳入当地的再就业工作规划,统筹安排落实。对中央属、省属企业的下岗失业人员,要及时核发《再就业优惠证》,落实再就业政策。

  (十九)切实加强《再就业优惠证》发放和使用的管理。严格《再就业优惠证》审核发放程序,防止发生弄虚作假,欺骗冒领等行为。对出租、转让和伪造《再就业优惠证》的,要依法严肃处理。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建立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信息交换和协查制度,在提供政策扶持后,要及时在《再就业优惠证》上进行标注,对已办理退休手续的应及时收回《再就业优惠证》。《再就业优惠证》在本省范围内适用,具体管理办法由省劳动保障厅另行制定。

  三、继续加强组织领导,动员全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就业再就业工作

  (二十)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继续巩固和强化就业再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继续把新增就业人员和控制失业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宏观调控指标。把解决体制转轨遗留的下岗失业问题、促进城镇新增劳动力就业、推进城乡统筹就业、加强失业调控和实现就业与社会保障制度的联动机制作为主要目标任务,层层分解,并纳入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定期进行督促检查。

  (二十一)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就业工作的领导和统筹协调。适应新的形势任务要求,将省就业再就业工作厅际联席会议制度调整为就业工作厅际联席会议制度,各市、县(区)政府也要对联席会议制度作相应调整,形成统一领导、分工协作的工作机制。

  (二十二)完善就业和失业统计制度。建立劳动力调查制度,定期开展劳动力调查,准确掌握全省劳动力市场供求变化。各级统计部门要积极做好就业人员的统计工作,组织开展劳动力抽样调查,为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和制定相关政策提供参考依据。

  (二十三)充分发挥各民主党派、工商联,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在协助政府制定政策,团结各方积极参与,以及宣传动员、社会监督,帮助群众创业就业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对他们组织各类培训、开展多种形式服务和提高创业就业服务能力给予支持,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齐心协力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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