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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通知的意见[失效]

  5.规范劳动力市场秩序,创造良好的就业环境,切实维护城乡劳动者合法权益。要加强对各类职业中介行为的监管,规范劳动者求职、用人单位招用和职业中介行为。劳动保障、人事、公安、工商部门要密切配合,定期开展劳动力市场清理整顿活动,严厉打击劳动力市场中的违法乱纪行为。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对违法的中介行为要依法处理,维护求职者合法权益。要根据工作需要加强劳动保障执法监察队伍的建设,加大执法监察力度,严格禁止和坚决纠正超时工作、不签订劳动合同、故意压低和拖欠工资、不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和随意裁员等行为。各级财政部门应对开展劳动保障监察必需的经费支出予以保证。

  6.建立健全就业服务机构,完善覆盖城乡的就业管理服务组织体系。县以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列入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其人员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工作经费与业绩挂钩,保证就业再就业工作顺利开展。

  (十一)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政策

  1.改善农民进城就业环境,积极推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各地要将促进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列入政府工作目标责任制,各级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领导小组要统筹城乡就业的组织协调工作,取消农村劳动力进城和跨地区就业的限制,完善农村劳动者进城务工、跨地区就业和就地转移就业合法权益保障的政策措施。有条件的市、县(区)要开展城乡一体化劳动力市场的试点工作,具体办法由省劳动保障厅另行制定。

  2.大力开展职业培训,提升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的就业能力。要根据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的特点,以市场需求为导向,按照“政府推动、学校主办、部门监管、农民受益”的原则,以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前的短期技能培训为重点,坚持多元化、多渠道、多形式的办学原则,整合各类培训资源,采取包括电视远程培训等在内的各种培训手段,开展有较强针对性、实用性的培训并提供相应的职业技能鉴定服务。在吸纳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较多的重点行业和组织劳务输出的贫困地区,组织实施国家培训项目。

  3.有关被征地农民的培训和就业服务,由各地统筹安排,所需资金与征地费用统筹解决。

  (十二)职业技能培训政策。

  1.充分利用全社会教育培训资源,为城乡劳动者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职业培训,并积极推行创业培训,努力形成“政府主导、依靠企业、充分发挥行业作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公办与民办共同发展”的多元职业培训格局。组织实施高技能人才培养工程、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工程和再就业培训工程,提高广大劳动者就业能力和创业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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