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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通知的意见[失效]

  2.在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对象,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的劳动合同的,按实际招用的人数,在相应的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单位应为所招人员缴纳的养老、失业和医疗保险费计算。就业困难对象中的“4050”人员在公益性岗位工作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期限可按工作期限相应延长(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所需资金全部由当地财政解决)。对2005年底前核准社会保险补贴但未到期的,按此政策执行。

  3.对持《再就业优惠证》的“4050”人员(即女40周岁以上,男50周岁以上,计算年龄的时间截止到2007年底)灵活就业后,申报就业并参加社会保险的,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十)公共就业服务政策。

  1.完善公共就业服务制度,提高公共就业服务的质量和效率。发展和规范各种专业性职业中介机构和劳务派遣、职业咨询指导、就业信息服务等社会化服务组织,鼓励社会各类职业中介机构为城乡劳动者提供诚信、有效的就业服务。对持《再就业优惠证》的人员、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以及进城登记求职的农村劳动者,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提供免费的职业介绍服务。要完善职业介绍补贴政策,建立与服务成效挂钩的机制,对提供免费职业介绍服务的各类职业中介机构给予补贴。

  2.各级政府高校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要积极牵头,组织联系企事业单位建立见习基地或提供见习岗位,开展见习和就业培训,为毕业后6个月以上仍未就业,并已进行失业登记的高校毕业生提升职业技能,提高就业能力创造条件。见习期一般为6-12个月。见习期间由见习单位和市、县(区)政府提供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基本生活补助。当地人事部门所属人才中介机构、劳动保障部门及有关服务机构要为见习者分别提供免费的档案寄存和劳动保障代理服务。

  3.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的管理和服务纳入当地公共就业管理和服务的范围,实行免费的职业指导、职业介绍、政策咨询和就业信息服务,所需费用由同级财政解决。

  4.加强劳动力市场信息系统建设。按照“金保工程”建设总体要求,对劳动力市场信息系统建设进行统一规划,整体推进,并向街道、社区、乡镇延伸,打破劳动力市场城乡、地区的分割。要围绕就业工作的主要任务和服务对象的需求,优化业务流程,逐步实现就业服务和失业保险业务的全程信息化。要充分利用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信息网络,定期分析和发布职业供求和工资水平信息,完善网上职业介绍功能,为各类求职者和用人单位提供方便快捷的信息服务,提高劳动力市场供求匹配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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