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就业再就业政策,促进充分就业
(四)发放《再就业优惠证》并享受相应扶持政策,对象是我省行政区域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以下人员:
1.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
2.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
3.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简称厂办大集体企业)下岗职工;
4.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
5.城镇其他县(市、区)以上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城镇其他县(市、区)以上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可享受相应扶持政策,对其财政补贴的具体标准由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确定。
(五)税费减免政策。
1.鼓励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在规定限额内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并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2005年底前核准减免税费但未到期的人员,在剩余期限内按此政策执行。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统筹解决好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人员的经营场地问题。
2.鼓励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在相应期限内定额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2005年底前核准减免税但未到期的企业,在剩余期限内仍按原方式继续享受减免税政策。
(六)财政投入政策。
各级政府要根据就业形势变化,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资金投入,将促进就业再就业资金列入财政预算,主要用于职业介绍补贴、职业培训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小额担保贷款贴息、公共实训基地建设、职业技能鉴定补助、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劳务派遣扶持等。此外,各级财政应根据工作需要结合财力可能,合理安排劳动力市场和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建设等经费,并切实加强对就业再就业资金拨付使用的监督检查,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七)小额担保贷款和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