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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交通厅关于福建沙溪口水电厂船闸通航管理规定的通知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私自移动、破坏助航标志和安全标志;发现助航和安全标志移动、损坏、灯光熄灭,应及时报告沙溪口水电厂或航道管理机构。

  第二十五条 船闸应当按规定配备消防、救生器材、抢险工具等所需物资。对船闸所有建筑物、闸阀门、机电设备、助航及通讯等专用设施必须认真保护。对关系枢纽工程安全和人身安全的部位,船闸运行管理机构要设置明显标志和装置。

  第二十六条 船舶在船闸通航管理区内发生交通事故时,沙溪口水电厂应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积极组织抢救,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地方海事管理机构。

第六章 保养与检修

  第二十七条 沙溪口水电厂应配备专业维修人员,建立健全保养维修制度,对船闸及其设备应当经常进行保养、维修,保持良好的技术工况。

  第二十八条 船闸应当进行定期保养,定期保养分为一级和二级。一级保养(为期1天):在经常性保养的基础上,每季度保养一次,着重对机电设备、充泄水系统进行检查、擦洗、紧固等工作。

  二级保养(为期3天):在一级保养的基础上,每半年进行一次,着重对运转部件、机电设备、充泄水闸阀门进行详细检查和拆检,更换易损零部件。在进行二级保养时,不再安排本季度的一级保养。

  第二十九条 船闸应定期进行维修,维修分为岁修、大修和抢修。

  (一)岁修:船闸每年一次进行局部区段的检修。岁修停航期不超过20天。进行岁修时,不再安排本季度的一级保养和本半年的二级保养。

  (二)大修:船闸停航抽水全面进行检修,周期为三年。大修停航期不超过60天。大修年份不再进行岁修。

  (三)抢修:沙溪口水电厂对船闸突然发生异变或损坏,影响正常通航时,应当及时组织人员进行抢修。若造成断航,应当及时报告所在地地方海事管理机构,并由地方海事机构发布停航通告。

  第三十条 船闸的岁修、大修时间应尽可能安排在运输淡季或枯水期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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