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船舶过坝应当遵循满闸放行的原则,在过坝船舶少,船舶未能满闸时,船舶等候过坝时间一般不应超过2小时。
第十一条 船舶过坝原则按到港先后次序安排。
对客班轮、紧急军事运输船、防汛抢险船、救护救灾船、海巡航政运政艇、鲜活货船及重点紧急物资运输船应当优先安排过闸。
装载危险品的船舶要提前5小时向地方海事管理机构申报,经依法批准后在指定区域停泊,并安排单独过闸。
第十二条 上、下游码头停泊区供过坝的船舶停靠。
引航道内的引桥可供已编好队等待过坝的船舶临时停靠。
工作码头供执行任务的海巡航政运政艇和沙溪口水电厂工作船舶停靠,其他船舶不得擅自停靠。
第十三条 船闸通过的最大船队为一顶二驳300吨级标准船队,其最大尺度为87m×9.2m×1.3m(长×宽×吃水深),船闸通航净空高度为5.5米。
第十四条 船闸上游水库最高通航水位为88.00米(黄零基准面,下同),最低通航水位为84.5米;下游最大通航流量为3000立方米/秒,下游最高通航水位为72.6米、最低通航水位为63.3米。
第十五条 下列情况之一者暂停过坝
(一)七级以上大风或能见度在30米以内的大雾;
(二)收到强烈地震预报,可能危及船闸安全;
(三)船闸发生水上交通事故或故障,危及通航安全;
(四)预计出库流量超过每秒3000立方米;
(五)特大暴雨;
(六)上、下游漂浮物影响过船建筑安全运行时;
有上述情况之一的,沙溪口水电厂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地方海事管理机构报告,并向等候过坝的船民通告。
第十六条 在防洪期间,沙溪口水电厂应当做好船闸防洪安全及设备保护等工作。
第四章 船舶过坝程序
第十七条 上、下游来往的船舶应当先向停泊区值班调度人员发出靠泊信号,经准许后方可在指定的停泊区停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