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城市房地产税有关政策的通知
(吉地税发〔2005〕10号 2005年2月6日)
各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
为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进一步改善我省涉外投资软环境,依据《
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等相关规定,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并报省政府批准,对涉外企业及外籍人员适用的城市房地产税有关政策调整如下:
一、城市房地产税的征收范围、计税依据、适用税率、纳税期限、征收管理等具体内容,比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和《
吉林省房产税实施细则》有关规定执行。其中,对房屋出租的,按租金收入依年税率12%征收;对以柜台等形式出租的,按房产原值一次减除30%后的余值,依年税率1.2%征收。
二、政策调整自2005年1月1日起执行。涉外企业征收城市房地产税有关事项,除比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和《
吉林省房产税实施细则》有关规定执行外,国家税务总局出台的城市房地产税政策若优于房产税政策的,以总局文件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