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减免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房产税、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
(吉地税发〔2005〕26号 2005年3月28日)
各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根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发〔2004〕17号)和《关于印发
进一步深化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粮财〔2004〕125号)规定,2005年至2007年3个年度内,对确有困难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生产经营性用房和土地,减征或免征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现将有关政策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减免范围是从事粮油购、销、调、存业务的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的粮食收储企业或粮食经销企业生产经营性用房和土地。
二、免税条件是当年实际亏损,税务部门调查核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