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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船使用税征管工作的通知


  (二)尽快建立车船使用税税源信息数据档案库。其要求是建立车船使用税税源档案,实行按纳税人归集,一车一档。要把从地税系统内部对运输车辆征收营业税的信息、国税系统征收车辆购置税的信息、公安部门的车辆登记和检验信息,以及交通部门的收费信息,按照统一要求进行加工整理,建立起全面掌握税源底数,方便比对分析和纳税评估的税源信息数据档案库。信息数据档案库的建立可分步实施,市州局和有条件的县(市)局争取在今年年底前建立起来,其他县(市)局最迟明年上半年建立。信息数据档案库建立要注意与本地区征管系统软件开发使用情况相衔接。

  (三)要充分发挥税源信息数据档案库的作用。各市州、县(市)要定期将采集的数据信息与车船使用税实际征管信息在宏观的层面上进行比对,分析和纳税评估,提出存在的问题和明确解决问题的要求,由征收单位分析查找漏管车辆的问题及原因,提出解决漏征漏管问题的应对措施,实现通过全部控制车辆基础信息,进一步加强车船使用税征管的目标。

  (四)实行车船使用税税源信息上报制度。要严格执行车船使用税税源上报制度,按照国税办函378号文件附表规定的项目分级汇总并按时上报。各县(市)局上报市州局时间为下年度1月10日前,市州局上报省局时间为下年度1月20日前。在网络传输条件不具备前,暂以软盘的方式上报。要实行信息上报责任制,明确具体责任人和领导责任,确保统计数据完整、真实、准确、及时。

  三、加强部门的协调沟通与合作,进一步规范征收管理

  机动车辆分散,流动性大,无论是税源管理还是征收管理难度都相当大,必须紧紧依靠当地政府,大力加强协调沟通,取得公安、交通、国税等相关部门的支持与配合,积极主动地推进部门合作,建立起规范的税源控管和税收征管方式。

  (一)要主动与相关部门沟通情况,听取相关部门的意见和建议,提出协调沟通的目标、任务、措施和建议。通过协商,以制度的形式明确各有关部门在车船使用税征管工作中的权利和义务,实现部门协调沟通由人为协调到制度规范和受责任义务关系约束的转变。

  (二)要尽快与车辆管理部门建立税源信息传递制度,及时掌握涉税车辆的应纳税和未纳税、保有车辆和新增车辆等信息,进一步完善税源监控体系,切实加强税源控管。

  (三)要在坚持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有关税检同步规定的基础上,根据各地的实际,可采取不同的征收方式或代征形式。采取代征方式的,要用规范的协议明确双方的职责、义务和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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