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船使用税征管工作的通知
(吉地税发〔2005〕97号)
各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为进一步加强车船使用税等税种的征收管理,今年以来,总局先后下发了《
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船使用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5〕35号)、《
关于加强机动车辆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79号)、《
关于贯彻落实加强车船使用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办函〔2005〕378号)(以下简称“三个通知”),现就贯彻落实“三个通知”精神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认真贯彻“三个通知”精神
总局连续下发的关于加强车船使用税征收管理的三个通知,是总局落实2004年全国税收征管工作会议精神,实施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重要举措,充分体现了对车船使用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重视。各级地方税务机关一定要认真学习和理解三个通知精神,进一步提高认识,把车船使用税的征管工作做为当前税收工作的一件大事来抓,切实抓出成效。各地要加强组织领导,采取多种方式,利用多条渠道,搞好宣传工作,争取相关部门的支持和配合,提高纳税人主动纳税的自觉性。要在进一步加深理解总局对加强车船使用税征收管理总体思路和车辆信息资料采集、税源信息数据档案库建立等方面工作要求的基础上,切实研究出贯彻落实的措施,进一步改进和加强车船使用税税源管理和征收管理。
二、建立车船信息采集制度,切实加强税源控管
总局关于加强车船使用税征收管理的三个通知精神核心是税源控管,各地要以建立和实施车辆信息采集制度为基础,全面掌握车船使用税税源,通过与实际征收数据比对分析,进行纳税评估,堵塞征管漏洞。
(一)全面采集各类车船的信息资料。要按照省局的要求统一数据指标口径和采集标准,规范数据采集渠道和方式,努力做到信息来源准确。采集的车船信息包括按税目划分的各类车船,即国税发79号文件附件7所列项目和国税办函378号文件附件《车船使用税税源汇总表》所列项目。对已征收的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人信息资料,采集时间从1995年1月1日起至2005年10月末止,在2005年底前完成。要以车船使用税独立征收机构为单位,将采集到的信息资料,通过计算机网络技术转换为电子信息资料。要对信息资料进行疏理,清除垃圾数据,确保数据真实。对新购置车辆信息资料,各地要按省地税局与省国税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地税局接收国税局车辆购置税征收机构采集的车辆基础信息资料的通知》要求办理,主动到国税局的车辆购置税征收机构按时接收。对其他方面的车船信息由各地到公安登记和检验部门或交通收费部门协商取得。有些车船涉税信息,还需要从地税系统内部协商取得。